问题 | 奏谳 |
释义 | 古代对疑难案件及死刑案件上报皇帝,听其裁决的制度,亦称为奏报、奏裁、奏决等。汉高祖时曾下“谳狱诏”,命疑狱不能决者,逐级上报,最后奏请皇帝裁决。汉宣帝时曾选任治书侍御史作为皇帝审查天下奏报案件的辅佐,“掌以法律,当天下奏谳,定其是非。”(《历代职官表》)唐代以后,奏谳制度更加完备,流罪、死罪、疑难案件及除名、免官、官当案件,都要上奏皇帝裁决。若应言上而不言上,应待报而不结报,擅自决断,都要受到处罚。宋代因“奏谳者多得轻贷”,故而不应奏者也上奏。宋太祖建隆三年(962)二月下诏,非疑难案件不得随意奏报,否则坐以不应奏而奏之罪(《宋史·刑法志》)。明清之际,随着中央集权的不断强化,奏谳制度日趋严密,凡死刑案件,及秋审、朝审案件,必须奏报皇帝,经皇帝批准方可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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