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不可能履行supervening impossibility of performance条约终止、退出或停止施行的一个理由,指实施条约的不可少的标的物永久消失或毁坏以致条约不可能履行的情形。如果不可能履行是暂时性的,它只能是条约停止施行的理由。(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1条第1项)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所举的例子是一个岛屿沉入水中,一条河流的干涸,一个水电站毁坏等。这种情形是少见的。在例外情形下,除了物质上履行不能从外可能有道义上履行不能,例如,常设仲裁法院在1912年11月11日对“俄土关于沙俄要求偿还借款”案的仲裁裁决中声称:“在国际法上,可以提出不可抗力的抗辩……。一个国家履行条约的义务可以减弱,如果该国的存在处于危境,如果国际义务的遵守是……自我毁灭的话。”另外,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1第2项还规定,如果条约不可能履行是一当事国违反条约义务或违反对条约任何其他当事国所负任何其他国际义务的结果,“该当事国不得援引不可能履行为理由而终止、退出或停止施行条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