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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资政院议事细则
释义

资政院议事细则

清政府制定的关于中央咨议机关资政院议事方面的法规。1910年(宣统二年) 9月清政府颁布实施。分召集及开会、开议中止散会及展会、议事日表、会议、议事录议决录及速记录、县奏、质问及建议、受理陈请、告假及辞职、议场秩序及惩戒、停会及闭会、附则12章,共150条。主要内容:议员应于召集日期上午9点齐集资政院,并在议员簿注明,各省咨议局互选议员并应交验执照。议员座位以宗室王公世爵、外藩王公世爵、满汉世爵、宗室觉罗、各部衙门官、硕学通儒、纳税多额者、各省咨议局互选议员为序,分6股。通常下午1点开议,由议长宣告,到会议员须满总额2/3以上,否则宣告展会。应议事件及开议日时须记载于议事日表。议员提议应具案,附加案语,得30人以上赞成,会同署名提出于议长交秘书厅刷印分送;对议案提起修正之倡议非有30人以上赞成不得作为议题,但提起倡议得3人以上赞成即可作为议题。法律案之议决须经3次宣读,其军机大臣、各部行政大臣商请或议员10人以上声请,经到会议员2/3以上可决得省略之。初读说明议案主旨;再读由议员逐条审议;三读除文字之外不得提起修正之倡议。凡欲发议者,应于开议前知会秘书厅,由议长按知会次序指令议员依次交议。未知会声请发议者,应起立自报姓名、号数经议长允许方可发议。声请发议有2人以上起立时,先起立者发议,同时起立者由议长指定。凡发议者应登议台。议员不得就一议题发议2次。讨论终局由议长宣告。议长宣告应行表决之后,不得再就议事发议。表决用起立或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法。议员欲行质问者应具说帖,得30人以上赞成,由议长咨询本院决定之;质问事件由议长、副议长咨请答复后,军机大臣、各部行政大臣应酌定日期以书面或口头答复。议员对答复理由提起倡议者,非有30人以上赞成不得作为议题。议决案以外若有建议事件,得具案咨送内阁会议政务处核办,未经核办者不得于本会期内再行建议。资政院受理各省人民或法人陈请事件,但遇有陈请更改钦定宪法、对乘舆用不敬之辞及对政府及资政院用侮慢之辞、干涉司法及行政审判者、专用总代表之名而法律上不认为有法人资格、不合陈请名义及体裁等情事不得收受。议员因事不能到会至3日以外者,应将事由及日数知会秘书厅转陈议长,假期届满仍不能到会者应续假,每次不超过7日,会期中统计假限不得过50日,如逾限经本院议决除名,由议长副议长奏明办理。议员辞职应具辞职书于议长。议员应遵守议场程序,为不敬或无礼之演说,议长得于议场谴责或令自陈谢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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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4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