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情回顾:因嫌工资福利太低,便利用职务之便截留林场木材销售款、虚列林木抚育费支出进行私分。7月23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蔡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 2006年至2008年3月间,身为林场分场支部书记兼副场长的被告人蔡某,在场长叶某的提议下,积极响应伙同分场其他部分工作人员将分场的部分木材销售给个体木材老板,将销售款54400元截留不向财务报账,另外通过在财务账上虚列林木抚育费支出,从账上套取款项8700元,合计6.31万元用于私分来提高收入。被告人蔡某从中分得赃款10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在尚未受到讯问前,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清了赃款10300元。 判决: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采取截留公款不入账、虚报支出的手段,私分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且积极退清了赃款,确有悔改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蔡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