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资本论 |
释义 | 马克思著,共3卷,收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25卷。1867年9月14日,《资本论》第一卷出版。第二卷和第三卷直到马克思逝世之后由恩格斯进一步整理,分别于1885年和1894年出版。这部耗费马克思25年的心血、长达280万字的科学著作,完成科学史上的一个伟大发现——剩余价值的发现,揭示工人阶级受剥削受奴役的根源,指明工人解放的道路。同时,它还极大地丰富和深化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理论。(1)法律和经济的关系。《资本论》首先从各方面论述经济对法律的决定作用:第一,肯定和强调“法的精神就是所有权”。即法律的精神实质在于反映一定的所有制的要求,维护和巩固一定的所有制。第二,不同的生产方式必然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奴隶制、封建制时期,每一种所有制形式都产生与它相适应的法律。资本主义时期同样如此。第三,在同一社会经济形态的不同发展阶段上,经济对法律调整的内容提出不同的要求。如英国工厂立法的历史演变。在原始积累时期,立法放肆地延长工作日,尽量压低工人工资,搞“公有地圈围法”等;在工厂手工业时期,从前的法律有些就被废除;而到了现代大工业时期,适应机器的广泛应用,各国相继又颁布了规定正常工作日的法律。其次《资本论》还从不同角度阐述法律对经济的反作用:第一,法律作为国家有组织的暴力的一部分成为新生产方式分娩的助产婆,第二,新的法律促进经济发展推动技术进步。第三,违反客观规律的法律将阻碍经济的发展。总之,当某一法律反映经济规律时,它就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反之,当某一法律违反经济规律时,它就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2)法律和阶级利益和意志的关系。第一,法律把有利于统治阶级利益的现状神圣化。“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那部分人的利益,总是要把现状作为法律加以神圣化。”第二,资产阶级颁布血腥的法律来造成雇佣劳动制度所必需的纪律。资产阶级用法律为武器进行原始积累,用血和火的文字编写自己的发迹史。“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第三,资产阶级运用法律来防止资本主义剥削的过火行为。如1867年英国政府还通过的《工厂法扩充条例》,“一方面,统治阶级的议会不得不被迫在原则上采取非常的和广泛的措施,来防止资本主义剥削的过火现象;另一方面,议会在真正实现这些措施时又很不彻底,很不自愿、很少诚意。”第四,法律既要执行阶级统治的特殊政治职能,也要执行管理公共事务的社会职能。“现在的统治阶级,不管有没有较高尚的动机,也不得不为了自己的切身利益,把一切可以由法律控制的、妨害工人阶级发展的障碍除去。”《资本论》还指出,政府通过法律实行“监督劳动和全面干涉包括两个方面,既包括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可见,执行社会公共职能的法律也有阶级性。(3)资产阶级法律上的自由、平等和人权,是商品交换价值过程中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形式。“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自由!因为商品例如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只取决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他们是作为自由的、在法律上平等的人缔结契约的。契约是他们的意志借以得到共同的法律表现的最后结果。平等!因为他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所有权!因为他们都只支配自己的东西。边沁!因为双方都只顾自己。”总之,平等地剥削雇佣劳动力是资产者的首要人权。(4)法学方法论。《资本论》所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也是基本的法学方法,此外,如从个别到一般的研究方法和从一般对个别的论述方法的统一,对于法律科学也极为重要。《资本论》包含的法律思想极为丰富,由于散见各章,同经济问题交错在一起,有待我们去探索、整理,使之系统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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