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资本主义国家的刑事诉讼法 |
释义 | 资本主义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是在反封建专横的司法制度后建立起来的。资产阶级革命初期,一些资产阶级法学家(如李尔本、孟德斯鸠、贝卡里亚)对封建司法制度进行了猛烈抨击,要求建立民主、公正、平等的诉讼制度和程序。资产阶级掌握政权以后,将这些理论和主张作为诉讼原则,反映在刑事诉讼法中,如司法独立、无罪推定、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以及辩护制、陪审制等。资本主义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有些是采用成文法的形式,制定单一的刑事诉讼法。最早的是1808年法国的刑事诉讼法典。以后欧洲大陆国家和世界其他一些国家,如德国于1877年,日本于1890年和1922年,也相继制定了刑事诉讼法典。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这些国家又根据情况变化和实践经验对刑事诉讼法作了修改。英、美等国由于受不成文法传统的影响,主要依据习惯法和判例法。近年来,虽也制定了一些单行的法律或地区性的诉讼程序.如美国有《联邦地区刑事诉讼法规则》、《纽约州刑事诉讼法》等,但仍没有全国统一的刑事诉讼法典。资本主义国家刑事诉讼法的主要特点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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