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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资本主义国家的刑事诉讼法
释义

资本主义国家的刑事诉讼法

资本主义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是在反封建专横的司法制度后建立起来的。资产阶级革命初期,一些资产阶级法学家(如李尔本、孟德斯鸠、贝卡里亚)对封建司法制度进行了猛烈抨击,要求建立民主、公正、平等的诉讼制度和程序。资产阶级掌握政权以后,将这些理论和主张作为诉讼原则,反映在刑事诉讼法中,如司法独立、无罪推定、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以及辩护制、陪审制等。资本主义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有些是采用成文法的形式,制定单一的刑事诉讼法。最早的是1808年法国的刑事诉讼法典。以后欧洲大陆国家和世界其他一些国家,如德国于1877年,日本于1890年和1922年,也相继制定了刑事诉讼法典。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这些国家又根据情况变化和实践经验对刑事诉讼法作了修改。英、美等国由于受不成文法传统的影响,主要依据习惯法和判例法。近年来,虽也制定了一些单行的法律或地区性的诉讼程序.如美国有《联邦地区刑事诉讼法规则》、《纽约州刑事诉讼法》等,但仍没有全国统一的刑事诉讼法典。资本主义国家刑事诉讼法的主要特点是:
❶实行所谓司法独立,审判权从行政长官手里分离出来,保持形式上的独立。并相应地规定法官的终身制、高薪制和秘密评议制等。
❷采用辩论式诉讼程序。尽管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具特点,但是不论是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原则,还是采取职权主义的诉讼原则,都承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地位对等,依法享有诉讼权利。特别是承认被告人是诉讼主体,有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进行辩护的权利。法律明确规定实行审判公开、陪审制、辩护制和直接、言词、辩论原则等。在法官主持下,听取原、被告双方的提证、质问和辩论,在控告和辩护双方作了充分的陈述和辩论之后作出判决。
❸实行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废除法定证据制度较为彻底,证据的证明力和是否采纳,均由法官根据内心确信来自由判断予以确定。在英美法系国家,基本上实行自由心证,但仍保留有类似法定证据规则的一些内容,具有自由心证与法定证据相结合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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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4:5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