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营医院资产可以作为抵押担保 民营医院资产不能作为抵押担保。民办学校、医院等单位的教育设施用地、医疗卫生设施用地和其他公益性设施用地,无论是转让取得,还是登记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司取得,都不得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依法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性设施,以公益为目的的;(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财产封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抵押的其他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有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四)抵押权的范围保证书。 综上所述,即使是民营医院也属于公益组织的范畴,我国法律规定公益组织不能以其财产作为抵押。如果您对此问题有其他疑问,欢迎您登录律师事务所主页,与律师事务所联系。我们的律师将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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