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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能抵押任何其他权证
释义

1、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以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抵押物应当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房产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抵押的,可以提供权利证书或者办理登记手续在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完成的抵押,可以认定为有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同时,第五十九条还规定,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原因不能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证书的,可以承认债权人对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抵押物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本案中,作为抵押物的房屋虽未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仍具有抵押生效的法律后果,即原告对被告所拥有的房屋不享有法律意义上的优先受偿权。当然,房屋抵押权人不能利用抵押物对第三人行使债权。其次,有关法律规定,本法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将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将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贷款利息不得提前从本金中扣除。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按照贷款实际金额返还贷款,并计算利息。
    

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典当”是指典当行将其动产、产权作为典当物抵押或者将其不动产作为典当物抵押给典当行,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取得典当款,支付典当款利息,在约定期限内归还典当金并赎回典当金。根据第二十五条规定,经批准,典当行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十九条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原因不能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证书的,可以认为债权人对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抵押物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通过小编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在不办理其他权证的情况下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办理这个证非常重要,希望大家能理解。以上均为法律咨询网组织的相关内容。如果你有任何问题,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的律师。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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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0: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