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有资产对外抵押担保是否有效 |
释义 |
1、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国有资产对外抵押担保是否有效,取决于国有资产的种类和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抵押人有权处分国有资产的,一般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面固定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其他固定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械、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承包的荒山、沟渠、丘陵、滩涂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三十七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私有地、私有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公益为目的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性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财产依法查封、扣押、监管; (六)其他依法不能抵押的财产。根据《担保法》第37条规定,农村宅基地不得抵押。虽然李某的父母后来签字确认了抵押条款,但借据中的抵押行为是无效的,原告在没有抵押人签字的情况下出借贷款时,由于原告和被告不是同一个村的村民,故原告无法通过抵押取得房屋借款人的房子近一年后找到抵押人签了名。原告有明显过错;《解释若干问题》第七条:“主合同有效但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保证人和债务人应当对主合同项下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保证人有过错的,保证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得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一半。”因此,李某不能清偿的部分,由两个抵押担保人承担一半。 2。担保人的责任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在抵押担保人未在借据上签字时,作为借据上的担保人签字,应当自行承担担保责任,不得因借据上存在抵押而减轻其担保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对还款期限、担保方式和期限没有规定,规定:“主合同未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期限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因此,本案被告刘某的担保期限应从原告向被告李某收取借款之时起计算。《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连带责任担保承担担保责任。”因此,本案的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知识是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国有资产对外抵押是否有效,取决于国有资产的种类和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抵押人有权处分国有资产的,一般有效。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您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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