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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国民政府的行政法规。1926年2月17日公布并实行。分总则、惩戒事件、附则三章,十九条。本法规定其惩治对象为文官、司法官及其它公务员违背誓词、违背或废弛职务的行为,惩戒处分有褫职、降等、减俸、停职、记过、申诫六种。惩吏院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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