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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意大利个别争议法
释义

意大利个别争议法

关于处理个别劳动争议的机构、程序的法律规范。1934年1月22日,意大利制定颁布《个别争议法》,并于同年5月21日颁布《修正敕令》。该法内容不仅包括了1928年的敕令的全部内容,还作了若干修正。修正之点有二:(1)扩大了管辖权,凡私人和公共机关所发生的关于劳动方面的争议及关于公共租赁关系的争议都包括在内;(2)所有争议必须经法律承认的团体调解无效,而后才能提交法院审理。在法院内由普通法院施行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在发生个别争议时,承审员及第一级法院任命两个对劳动问题有研究的陪审员协助处理。陪审员中一个代表雇主, 一个代表劳工。陪审员的条件是年满25周岁的意大利公民,在该承审员法庭或该法院所辖区域内居住3年以上。在前两年内曾受所属协会的处罚者,或曾担任经理责任而敛破产者,或其道德、政治思想不正确者,都不得担任。对陪审员的报酬、来往旅费都由政府负担。如不尽职守时处以罚金,且不得上诉。有些情况下,可以不需要陪审员,如:无适当人选可以任命时;争议性质特殊,可以不必任命陪审员时;当事人愿意放弃此种权利时;任命的陪审员不能胜任,又无新的人选代替时。该法规定的诉讼程序特别主要有:(1)关于雇佣关系所发生的个别争议及团体协约所规定的公共租赁关系的争议,需先由所属协会调解,调解无效后,由协会发给争议证明书,然后可以提出诉讼。诉讼提出后,协会可以随时提供意见并有干涉之权。法院在初审时,先调解,调解失效后,进行审问;(2)审理程序比普通民事诉讼简单,在收集证件20日之内开庭,审问完毕后,应宣布全部或部分判决书,宣判后经当事人请求,可颁布临时执行书;(3)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时,可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法院劳动法庭由推事3人及对于劳动问题有研究的专家2人组成。对上诉法院的判决不服时,可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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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4:3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