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惹尼 |
释义 | 1861—1944Francois Geny法国法学家,现代复兴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之一。出生于法国巴卡拉。先后于阿尔及尔大学和狄龙大学任教,并任南锡大学法学教授,法国科学院通讯院士。主要著作有:《私法实在法的解释方法和渊源》(1899年),《书信方面的权力》(1911年),《私法实在法的科学和技术》(1914—1924年)。并担任过法国《民法季刊》和《法律周刊》等杂志的编辑工作。主要理论观点有:(1)法理解释论。他主张根据立法者立法时的意图来解释成文法律,根据当时存在的社会需要和社会关系来解释成文法律。他认为法律的形式渊源,不可能包括法律所应该规定的所有东西,总要给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能进行创造性的活动。(2)神学的法哲学基础。他希望从宗教中,发现一些指导性的原则,以便对法官有所指导。(3)社会的“已给”(givens),就是已经、事先呈现在人们面前的,特别是法官和立法者面前的既定状态。他划分了四种已给,并以此作为基础,提出了基本法律原则和管理法律原则的区别。(4)自然法的概念。惹尼的自然法概念就是包括基本法律原则和管理法律原则的实质性法律原则。这些原则构成了实证法律的基础,并由法律的技术构成使这些原则变成一种社会生活中可以实践的东西。(5)法律技术理论。法律技术包括实在法律的形式渊源,立法秩序,法律形式的范畴,法律分类的现象范畴,法律的概念,法律的假定,法律的术语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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