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斯拉夫经济法院 |
释义 | 专门法院的一种。1954年开始设立。继承了过去国家公断处的职权。设地区经济法院和共和国高级经济法院两级。法官和陪审法官由同级议会选出,对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区经济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企业和经济组织之间在业务经营和相互关系中的经营纠纷;企业和其他法人违反经营规则或财务规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经济违法案件。审判合议庭由法官1人和陪审法官2人组成,法官任审判长。简单的经济案件由法官1人独立审判。共和国高级经济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审理对地区经济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审判合议庭由法官2人和陪审法官1人组成,法官之一任审判长。斯洛文尼亚、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和伏伊伏丁那未设经济法院,有关的经济案件按性质分别由自治法院和普通法院审理。黑山和科索沃未设高级经济法院,对地区经济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由共和国(自治省)最高法院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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