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塞尔维亚债券案 |
释义 | Serbian Loans Case国际常设法院判决的案件。在1895到1913年间,塞尔维亚王国政府发行了五笔债券,相当于十亿法郎。这些债券主要是通过银行卖给法国人,其偿付条件是:金法郎、黄金支付和4.5%的黄金支付。在1919和1928年间,因法郎贬值,法国的债券持有人要求按黄金支付,但没有成功。法国政府代表其国民提出要求并与塞尔维亚政府谈判。1928年4月14日,两国签订特别协议把争端提交国际常设法院解决。国际常设法院在1929年7月12日作出判决,判定法国胜诉。法院判称:(1)本案虽然只涉及塞尔维亚政府和法国债券持有人之间根据国内法履行债券协议的问题,但行使外交保护的法国政府与塞尔维亚政府之间确已存在国际性争端,法院的职能是解决国际争端,但不排除法院解决需要适用国内法去解决的争端,因此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2)虽然根据法国法律,国内商业事务以黄金支付的规定已经无效,但本案涉及的是国际商业事务,争议中的债券合同是根据发行国的法律实行的。(3)债券合同已规定按一定比例的黄金标准来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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