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察院组织法 |
释义 | 中国台湾国民党当局现行“宪法性法规”。1936年10月30日中国国民党政府修正公布;1947年3月31日又修正公布,以后数次修正。1975年4月22日台湾当局修正公布的全文,共15条。规定“监察院”行使“宪法”所赋予之职权。“监察院”得分设委员会,其组织另以法律定之。“监察院”设审计部,其职掌是: 监督政府所属全国各机关预算之执行;核定政府所属全国各机关收入及支付命令;审核政府所属全国各机关财务收支及审定决算;稽察政府所属全国各机关财务及财政上不法或不忠于职务之行为;考核政府所属全国各机关财务效能;核定各机关人员对于财务上之责任;其他依“法律”应行办理之审计事项。审计长综理审计部事务。“监察院”院长综理院务,并监督所属机关。“监察院”会议由院长、副院长及监察委员组成,以院长为主席。“监察院视事实需要,得将全国分区设“监察院”监察委员行署。“监察院”置秘书长1人,特派,由院长就监察委员外,遴选人员提请任命,秘书长承院长之命,处理本院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设秘书处,分组、室办事,其职掌是:会议记录,派查案件及搜集有关资料,文书收发、保管、分配、撰拟及编制,印信典守,出纳、庶务等事项。“监察院”置参事4至6人,简任,掌理撰拟、审核关于监察之法案、命令事项;置主任秘书1人,简任;秘书10至13人,其中7至9人简任,余荐任;组(室)主任7至9人,由秘书兼任;稽核2人,简任;调查专员9至18人,其余3至8人简任,余荐任;编纂2人,简任;速记员2至4人,委任,其中1人或2人得为荐任;办事员5至10人,委任;药剂员1人,护士2人,均委任;书记15至20人。“监察院”设会计处统计室及人事室,依”法律”规定分别办理岁计、会计、统计及人事事项。会计处置会计长1人,简任;科长2人,荐任;科员4至6人,委任,其中2人得为荐任,书记4至6人。统计室置主任1人,荐任;科员2至4人,委任;书记2至4人。人事室置主任1人,荐任;科员3至6人,委任,其中2人得为荐任;助理员2至4人,委任;书记1或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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