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日本劳动福利事业 |
释义 | 又称“保险设施”。是预防劳动工伤事故、支付有关保险金、建立和完善保险设施等福利工作的总称。原来劳动工伤保险事业,主要支付与劳动工伤有关的保险金,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福利和设立、完善保险设施。为了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原来实施的各种福利事业,日本于昭和51年(1976年)对原有制度进行修改,将“保险设施”名称改为“劳动福利事业”。虽然,这与劳动工伤事故没有直接关系,但是,对保证雇主履行劳动条件,改善与业务工伤补贴事业有关的劳动条件和把必要的福利事业纳入保险设施中均有积极意义。日本劳动福利事业,大致分为四种:(1)援助设立疗养设施和康复设施。为了保证受害劳动者迅速恢复健康。早日工作和促进有关的福利事业的发展,需建立如伤害医院那样的疗养设施和各种康复设施,包括提供假肢和辅助用具。(2)设立为援助受害劳动者和遗属的必要福利事业。如支付保险金和特殊支付金;向学习劳动伤害专业知识者支付援助费;向长期在家疗养者支付护理费。(3)援助防止业务伤害有关的活动。如设置体检设施;建立其他保证劳动者安全卫生的福利事业。其具体措施有:建立中央防止劳动伤害协约会;不同工种的防止劳动伤害协会;向自主开展防止业务伤害的事业单位支付补助金。另外,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劳动者的健康、设立体检中心专为劳动者进行体检。(4)设立保证支付工资和指导帮助企业主管理与劳动条件有关的福利事业。其中支付工资的垫付事业是作为劳动福利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在保障支付工资法律中有规定,关于由劳动伤害保险出资所设立的劳动福利事业,要由劳动福利事业团体负责。由此可见,日本建立这一福利事业,对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和完善保险福利设施具有重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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