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积极性 |
释义 | 一种自觉自愿的活动,表现为对法律的兴趣,对法律的尊重,是法实现的特征之一。法的实现的基本内容是主体的合法行为,是主体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的活动;也就是说,法律规范的要求是在人们的合法行为中实现的。合法行为是法律关系参加者积极的,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一种,它是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自觉自愿地实现自己的主体权利和法律义务,也是人们的创造性和积极性的自然表现。这种积极性就在于,它体现了人们具有较高水平的法律意识,能够深刻地认识自己的权利和法律义务,具有高度的自觉性。社会主义国家所关心的就是最大限度地发挥每个社会关系参加者的全面的创造积极性。社会主义法首先表现在它为人的发展提供有利的社会条件,在法律上保证权利主体从事一定行为的尺度,使主体具有选择和行为的自由,保证他们创造性地改变生活条件,获取一定必要的社会财富。在社会主义社会,法愈来愈成为个人、劳动集体、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等主体发展的一个因素,成为促进他们进行积极的实践活动的一个因素。因此,不能把社会主义国家的法的实现,简单地归结为个人意志服从国家意志,归结为对主体的行为的社会控制。社会主义国家法律规范的实现,不仅是公民积极主动的履行自己承担的法律义务,而且是公民对国家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和自由的积极享用。它是人民群众及其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企业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的过程。如果法的实现限制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那就不符合社会主义法的本质要求了。法律积极性由三个相互联系的要素组成:一是获取,领会和掌握法律知识活动的积极性,二是参加制定和讨论法律规范方面的积极性,三是实现法的实践活动方面的积极性。个人的法律积极性还表现为首创精神,法治感和对不良行为和现象作斗争的积极态度。个人在法律领域的积极活动不仅是法律现象,同时也是政治现象。没有对法律思想实质的深刻理解和掌握,法律积极性便不能自觉地表现出来。因此,法律积极性的主观方面决定于个人对法律思想内容的觉悟水平,法律积极性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个人积极地行使权利和自由,遵守法律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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