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华北人民政府关于重大案件量刑标准的通报 |
释义 | 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政府的刑事法规。1949年华北人民政府对晋中行署呈报案件的批复通报。该通报主要说明什么是犯罪以及对罪犯量刑的标准。“凡危害新民主主义国家及由国家所制定的法律秩序,或危害个人权益致对社会有严重影响者,即为犯罪。犯罪之处罚,以危害国家社会人民之利益的严重与否,而为科刑之标准。首要的严重的反革命罪犯,及首要的严重的反施政秩序犯,应处重刑。一般的反革命及反施政秩序犯,可依其犯罪大小,主动被动而分别处以徒刑,其他犯罪之处罚亦宜视其行为对社会人民危害程度的大小而分别论处。处罚犯罪不以报复、损毁人格及使人身体痛苦为目的,而以教育改造为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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