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书8.5折违反《反垄断法》 |
释义 | 引起读者质疑声的《图书公平交易规则》,又招来消协、律协组织的一致批评和质疑。昨天,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公开表示,《图书公平交易规则》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建议相关部门予以调查及纠正。 1月8日,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中国新华书店协会联合发布了《图书公平交易规则》,对图书促销环节作出明确规定:不得低价倾销新书,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低价竞争和竞标。对出版一年内的新书进入零售市场时,须按图书标定实价销售,网上书店或会员制销售时,最多享受不低于8.5折的优惠幅度。 北京市消协、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联合表示,此《规则》中部分条款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行规的形式联合定价或设定价格标准,涉嫌价格垄断”,“直接后果是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市消协有关负责人指出,《图书公平交易规则》通过行规形式设定了统一的市场销售商品最低折扣限制,变相统一了经营者商品的最低价格。使经营者借助行规形成协同行为,达成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默示协议、决定,涉嫌价格垄断。制定统一的定价标准及商品最低折扣,不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经营者在合法的范围内拥有自主定价权,通过行规的形式联合定价或设定价格标准,构成具有排他性的行业价格垄断,限制了竞争。 行业组织利用制定行规或行业标准,以保护部分企业利益为目的,达成行业内部的价格统一规定,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中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法律禁止的相关垄断行为的规定。 市消协认为,经营者利用行规协同联合定价行为,使消费者被迫接受统一价格,无法选择或选择范围减少,其直接后果是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降低了市场竞争程度,不利于扩大消费。 市消协、市律协联合建议,相关部门予以调查及纠正,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相关新闻 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回应—— “价格垄断”不成立 本报讯 就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对《图书公平交易规则》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意见”,《规则》制定方之一、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常务副秘书长黄国荣称,这两个协会“混淆了概念”,“不能把图书这个明码标价的特殊商品混同于其他商品,也不能把定价和促销折扣混淆在一起”。 在黄国荣看来,涉嫌“价格垄断”的说法并不成立。“图书是由出版社定价的,明码标价,而这定价,是自由的。”“《规则》出台的目的,是要打击某些搞不正常竞争的经营手段。”“这恰恰是遵守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打‘折扣战’,是违法的。” 黄国荣强调,图书除了商品属性,还有精神产品属性,不能与其他商品混同。“图书定价,在国外也与其他商品不处在同一个价格体系。新书不允许打折,这是图书行业的国际惯例。”据介绍,我国新书定价,出版社得参考一个印张的定价,而我国改革开放30余年来,“印张定价是相对稳定的”。 黄国荣称,“消协太不了解图书行业。图书本身已是‘微利’行业。打折,折的是出版社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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