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规定公安派出机构职权和组织形式的法规。1954年12月3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共7条。规定公安派出所是市、县公安局管理治安工作的派出机关。市、县公安局可以在辖区内根据地区大小、人口多少、社会情况和工作需要设立。公安派出所的职权主要有:保障有关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的法律的实施;镇压反革命分子的现行破坏活动;预防和制止盗匪和其他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管理户口;管理剧场、电影院、旅店、刻字等行业和爆炸物品、易燃物品及其他危险物品;保护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的现场,协助有关部门破案;积极参加和协助进行有关居民福利的工作等。随着国家政治经济的发展,公安派出所的职能和组织形式正在发生变化。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正在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