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害 |
释义 | 对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污染损害。一般包括生产建设和其他活动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和电磁波辐射等。它污染空气、土壤和水域,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危害工、农、林、牧、副、渔生产,影响以至危害人类的生活和健康。“公害”一词出现在法律上,始见于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定。1979年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规定了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措施和办法。要求“在制定发展国民经济计划的时候,必须对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统筹安排,并认真组织实施;对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必须作出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解决”。“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充分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其中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1989年12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正式颂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基本原则、管理制度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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