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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审理程序
释义

审理程序

在美国法官对案件审理全部过程的法定顺序。一般分为五个顺序:(1)法庭陈述和辩论。审理诉讼案件时,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享有开头陈述和最后辩论的权利。一般来说,这种权利属于原告。但是在个别情况下,当被告正式承认原告的全部指控,并且提出积极辩护或反诉之后,被告就取得了这种权利。原被告的上述权利在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中非常重要,特别是在陪审团进行审理时,更是如此,因为陪审团刚接触案件,对案情茫然无知,在这种情况下,作开头陈述和最后辩论的一方,具有先发制人和最后发言的双重有利条件。但是在不用陪审团而由法官自行审理的案件中,开头陈述则不甚重要,因为法官可能已经从双方申辩以及在审前程序中对案情有所了解。开头陈述的目的在于概要地陈述案情,使审理人易于弄清事实和接受举证。在双方诉讼代理人作了开头陈述之后,允许原告提出证据。在被告提出证据之后,允许原告提出反驳证据。在此阶段,原告可以行使最后发言的权利。证据提呈完毕之后,双方不得再提出证据,然后由诉讼代理人对陪审团作最后辩论或辩论总结。最后辩论的目的在于帮助陪审团分析案件的证据。此时,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仍有优先发言权,并可在被告辩护后作反驳的答复。双方诉讼代理人可适当地进行辩论。(2)法官对陪审团的任务作指示。指示有两类:一是诉讼程序问题,包括举证责任、定案证据、对证据的异议和证人证言的可靠性,等等;二是实质问题,包括原告起诉事由和被告答辩的法律要素。法官的指示是否应制成书面形式并向陪审团宣读,或由法官口头指示,实际做法并不一致,大多数司法管辖区采用口头指示。法官在给陪审团的指示中有时也会犯错误,从而可能导致撤销原判。所以,错误的指示,除经诉讼代理人提出正式异议者外,一般不能成为撤销原判的根据。(3)陪审团的裁决。陪审团根据诸多证据材料,找出案件事实,运用事实和法律,作出陪审认定.决定哪方胜诉。(4)法官的裁判。判决是在诉讼终结时作出,而诉讼终结具有各种方式。如果被告不到场,可作缺席判决;或按照对法律异议或对声请驳回的裁定作出判决;或在当事人同意和解时作出合意判决;或按照确认驳回诉讼的声请或法院授意的陪审认定书作出判决;或根据陪审团的认定或没有陪审团参加审理的法院的审定结果作出判决。(5)审理后提出的声请。任何审理过程中,都可能发生错误,陪审认定可能不符合事实和法律,从而造成审判不公正,因此,审理案件的法官有权核准当事人要求重新审理的声请。只是这种声请必须在成文法规或法院规则中的时限内提出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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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3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