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陕甘宁边区县政府组织暂行条例 |
释义 | 抗日民主政权的组织法规。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二届参议会通过,1942年1月边区政府公布施行。共22条。规定边区各县政府由县参议会选举县长1人(必要时加选副县长一人),委员6人至10人,组织县政府委员会,呈请边区政府加委;县政府受边区政府之领导、县参议会之监督,综理全县行政事宜,分区各县分受各专署之领导;县政府的职权;县政府下属各科、室、处及其职权,其中司法处受理各项民刑案件,在县长领导下进行审判,实行行政司法合一等。该条例后来经过修正,于1943年4月25日颁布,称作《修正陕甘宁边县政府组织暂行条例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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