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和纠正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问题的通知针对检察机关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的问题发出的通知。1998年6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包括6个方面的内容:(1)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对超期羁押案件逐案研究,分别处理。(2)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争取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否则要依法变更强制措施。(3)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不得变相延长侦查羁押期限。(4)监所检察部门发现超期羁押的情况应依法提出纠正意见。(5)上级检察机关发现下级检察机关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下级检察机关要将纠正的结果报告上级检察机关。检察长发现本院承办的案件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的,要立即决定或召开检察委员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6)对违法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经上级检察机关或监所检察部门提出纠正意见后在1个月内不纠正的,或造成被羁押人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的,要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违法办案、渎职失职若干行为的纪律处分办法》第6条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