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统一行政区划变更权限的规定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行政区划管理法规。1949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发布。共4条。主要内容: (1)县或市或相当于县的旗以上行政单位的增设、裁减、改换名称和界线的变更,均须呈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施行(单位的增减变动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施行)。(2)呈请增减县以上行政单位时,必须说明变动理由,并附呈变动地区详图和人口、土地等基本数字。(3)区划变动后须将办理情形向原批准机关报请备案。(4)各大行政区、中央直属省市每半年向内务部汇报一次区划、人口、土地等基本数字。1952年为政务院关于处理行政区划变更事项的规定所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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