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国仲裁裁决的国籍 |
释义 | nationality of foreign arbitrial Awards为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决而确定的外国仲裁裁决的国籍。各国法律规定的决定仲裁裁决国籍的标准是不一致的。每一国家的法院在受理撤销或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时,都适用法院地法所规定的标准以决定仲裁裁决的国籍。有的国家法律规定以仲裁地决定仲裁裁决的国籍。有的国家法律规定以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法作为决定仲裁裁决国籍的标准,从而仲裁程序如果适用内国法,即认为是内国仲裁裁决。还有的国家把上面两个标准合并起来,规定仲裁裁决的国籍应重叠地采用这两个标准来决定,因此,在国家境外作出的仲裁裁决,以及在国家境内作出适用程序法的仲裁裁决都被认为是外国仲裁裁决。由于各国法律决定仲裁裁决的国籍的标准不一致,有时可能发生一个仲裁裁决有多重国籍或无国籍。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模范仲裁法》第1条(2)规定采取仲裁地法作为决定仲裁裁决国籍的标准。至于对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按照该法第35条(1)的规定,一个仲裁裁决,不论在哪个国家作出(这即是说,不论在内国作出或在任何外国作出)享受同等的待遇。所以在这个问题上,仲裁裁决的国籍已失去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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