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商投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
释义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董事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作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企业合同或章程的规定,讨论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对企业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负责。其人数组成和名额分配由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主任和副主任由各方协商确定或选举产生。中外一方担任董事会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董事是股东代表,只参加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企业重大问题,不参加日常管理工作。对在企业中担任董事长、董事的中方人员,在任期内,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调动他们的工作,如确需调动,委派单位应征求审批机构和合作对方的意见。董事不属企业职员,不在企业领取个人薪金,其参加董事会会议活动经费由企业负担。如董事经董事会聘请任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可按其职务领取工资。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由外商自主决定,在企业章程中确定,章程在申请设立企业时报审批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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