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刑事诉讼费用依照刑事诉讼法第800条的规定,行政法院制定了诉讼费用法规。该法规包括一切诉讼费用的内容,规定费率及支付和征收办法,并且确立了抗告方式。刑事诉讼费用(包括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一律先由国库支出,然后再由国家对不属于它负担的部分,按照1983年6月2日有关法院总务财政法律的规定向有关当事人征收或追回其应缴纳的费用或赔偿金额。所谓诉讼费用,主要是指移送刑事被告、犯人的费用;引渡刑事被告、犯人或委托侦讯的费用;支付鉴定人、翻译员的费用;支付证人或陪审员的津贴;查封费用;执达员的薪金;捕获费用;法官及书记官执行业务的交通费用;为进行刑事诉讼程序所支付的邮件、电报、电话费用;诉讼文件(书)印刷费用;执行判决费用;对裁判错误受害的赔偿以及被释放的补助;不当临时拘留嫌疑犯人而发生的赔偿;对犯罪受害人的补偿等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