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司法机关职权划分的原则Le principe de la separation des fonctions judiciaires为了更好地运用司法职权,并保障个人的自由,刑事诉讼法建立了起诉、预审和审判职权的分立原则。 ❶起诉和预审职权的分立原则。原则上,起诉权归属于检察院,由检察官行使。预审法官受理检察官或要求损害赔偿的原告的请求,行使预审权。尽管旧刑事诉讼法授予预审法官对于现行犯的起诉权力,但现行刑事诉讼法基于司法机关职权划分的原则,只允许现场预审法官完成或指挥司法警察的侦查行为;预审法官受控告法庭的监督指导。大审法院院长指定预审案件的法官。检察官对于所指定的预审法官人选,只能就有利于司法行政的理由向该院长提出请求更换。不过这个职权划分的原则亦有例外情形。一方面,控告法庭依其第二级预审管辖地位,可以在审理案件中,对于系属案件的牵连案件或对于未被提出控告的嫌疑犯,决定扩大起诉范围;预审法官对在逃或居留在法国境外的犯有轻、重罪的人有权签发逮捕证,但需事先得到检察官的同意。另一方面,检察官依法得使预审法官在24小时内通报其预审案件的情况或列席预审法官的各种侦讯活动;检察官如不服预审法官的裁定,可向控告法庭提出抗告。 ❷预审和审判职权的分立原则。预审法官搜查犯罪证据,认定犯罪事实、性质,并提交管辖法院审判。审判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可作出不同于认定犯罪的判决。因为依照这个职权划分原则,一般预审法官不能参加自己预审案件的审判。但儿童法官,对于儿童犯罪有预审和审判权力除外。 ❸起诉和审判职权的分立原则。由于检察官的起诉,审判法官就系属于法院的案件作出判决,宣告刑事处罚的内容。检察官没有宣判罪刑的权力。例外的情况是:检察官对于不缴纳违警罚金的犯人可以宣判罚金;审判法官对于法庭犯罪人得即时追诉审判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