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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释义

法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根据 1789年的《人权宣言》以及1950年《欧洲防卫基本自由、人权公约》的规定,任何被控告的犯罪嫌疑人在没有确定判决宣判其犯罪行为前,都要推定为无罪,因而免除其举证责任。因此,在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原则上足由提出诉讼的原告(即检察官;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的人就损害事实提出证据)承提。对于这种证据的搜查,一般由司法警察、预审法官进行。这种检察官负责举证的原则(检察官必须从构成犯罪的法定、物质、精神要件上逐一举证),在实践中不无困难之处。例如,对于构成犯罪证据中的法定要件,检察官在列举法律规定之外,还要确定没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因(不存在时效已过或大赦等情况)。但是在被告主张自己有正当犯罪行为事实(正当防卫、法律或有权机构的命令)或有法定宽恕理由时,检察官是否应举出不存在的证据,对于这个问题存在着分歧,在判例上似乎没有遵守无罪推定原则而责令主张自己有正当犯罪行为事实或有法定宽恕理由的人负起举证责任。同样,对于无可归罪的主张(强制、精神错乱等事实)也要主张无可归罪事实的人负起举证责任。对于构成犯罪物质要件的证据。检察官必须举出犯罪事实(作为或不作为的事实,加重罪刑的事实)。但是不服违警罪事实认定的被告,不可因无罪推定的原则而免除其反证责任。对于构成犯罪精神要件的证据,检察官必须举出故意或过失行为的状态或违警罪的事实认定。但是在判例上,被强制犯罪的人或精神错乱中犯罪的人,负有证明存在被强制或精神错乱事实的责任。举证的武警,原则上是自由的:文书、人证、自白、搜查、扣押、现场勘查、鉴定、事实推定、形迹等均可。但是这种自由证据的形式要受到例外的限制:禁止刑讯逼供,挑衅或使用其他医药上或科学上的方法探求被询问人的反应等。证据的价值,可分成两类,在法定证据制度里,证据的效力有法律规定,法官没有自由心证的裁决权;只要有法定证据,就有其证明的效力,法官必须确信而作有罪判决;在自由心证制度里(systeme de l'in-time conviction),法官自由确定证据的效力,并将其作为有罪或无罪判决的基础。但在一些法定场合,法官的自由、心证将失去其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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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3:4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