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撤销公证 |
释义 | 公证处或它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已出具的公证文书,认为有错或不当时采取撤回、注销的一种司法补救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撤销公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诉,通过复查发现原公证书确实有错,由受理申诉的公证处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决定撤销;另一种是公证处发现本处发出的公证书不当或者有错,主动决定撤销,或者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所属公证处已经发出的公证书不当或者错误,主动决定撤销或者通知公证处撤销。撤销公证书的决定,公证处或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和有关单位。被撤销的公证书,原则上应当收回;不能收回的,应公告撤销。因公证处的过错而撤销公证书的,所收的公证费应全部退还当事人;因当事人的过错而撤销公证书的,所收公证费不予退还;因公证处和当事人双方过错而撤销公证书的,所收公证费应酌情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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