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和平时期军人犯罪的刑事管辖1982年7月21日改革刑事诉讼法及军事法有关国家安全犯罪、军事犯罪的法律,并建立了有和平时期管辖军人犯罪的新刑事管辖法院。在每个上诉法院管辖范围内,由一个或数个大审法院,一个重罪法院专门管辖军事法第三篇所规定的军事犯罪及军人在其服役中犯军事法第61至63条所规定的罪行。指派的法官必须具有军事方面的专门知识。除国际条约有相反的规定外,在没有成立军事法院审判法国驻军在外国的犯罪行为之前,此种犯罪均归属上述普通管辖的专门法院审判。普通管辖的专门法院对于军人犯罪的预审、审判程序,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的特别程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