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
释义 | 对外国的仲裁机构作出生效的仲裁裁决,因当事人被执行的财产在我国境内,由我国人民法院承认并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活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外国仲裁裁决是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予以承认和执行。如果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或者侵害了我国的国家利益,人民法院就可以不承认其效力,也可不按照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执行程序给予执行。在国际上,一般都按有关条约的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不仅涉及到仲裁裁决的效力范围,而且也关系到双方当事人切身利益和国家根本利益,因而各个国家对承认并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都有一些限制性规定。1958年6月10日在联合国的主持下,通过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该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国家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但该公约又规定,有下述情况可以拒绝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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