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陕甘宁边区违警处罚暂行条例 |
释义 | 抗日民主政权的治安管理法规。1942年2月23日公布。共4章34条。总则规定:(1)凡违警者依本条例办理。但违警涉及刑事部分者,移交司法机关审理。凡违警有下列各款之一者不罚:年未满13岁者;心神丧失者;因救护自己或他人紧急危难出于不得已之行为者;凡为人力或天然力所迫无力抗拒者。(2)违警罚则分为主罚和从罚两种。主罚包括:拘留,15日以下,7日以上。于公安机关留置。罚金,15个工资以下,1个工资以上(以当地最低工资计算)。于判定后5日内完纳。训诫,以言词为之。从罚包括:没收,对于违警所用之物或因违警所得之物,分别没收。停止营业,时期10日以内。勒令歇业,于累犯同一违警行为者适用之。因违警行为致损失或减少物品者,除依法处罚外,并得酌令赔偿。(3)违警行为之类别,包括:妨害社会安宁之违警行为,妨害秩序之违警行为,妨害公务之违警行为,妨害交通之违警行为,妨害风化之违警行为,妨害卫生之违警行为,妨害他人身体财产之违警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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