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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民主政权粮政法规。1941年11月25日公布,4章19条。规定边区粮食局为边区粮食行政执行机关。设局长副局长各1人,下设秘书室、视察室和一、二、三、四科。各分区之专署粮食处、各县政府第五科,为各该管区之粮食公草行政机关。凡有关粮食公草事宜,粮食局得以命令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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