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陕甘宁边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条例
释义

陕甘宁边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条例

中国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法规。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1942年1月边区政府公布。共21条。主要内容:为发扬民主政治、提高行政效率起见,边区政府可在2个县以上的行政分区,设置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负责督察和指导分区各县地方行政规划和创办分区内各县兴革事项;巩固地方治安;部署抗战工作;督察各县经费收支情况;召集分区行政会议;考核所属各级行政人员;处理各县争议及有关事项;推行边区现行法令。专员公署设专员1人,必要时得设副专员1人,由边区政府派任,或令驻本分区军事长官兼任,或令本分区县长1人兼任;设秘书室及民政、财政、教育、建设、粮食、保安等科,秉承正副专员之命,分掌各项工作。1943年2月,边区参议会对条例作了修正。将全边区行政区域划为5个行政区,分设专员公署,为边区政府的代表机关;将民政、财政、教育、建设、粮食等5科管理的事项并入第一、二科,使机构更为精简,职责范围有所扩大。条例并规定在军事隔绝时期,专员可以独立行使职权,事后呈报边区政府备案。

随便看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14 17:4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