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陕甘宁边区破坏金融法令惩罚条例 |
释义 | 抗日民主政权的刑事法规。1941年12月18日公布。共11条。规定凡边区境内买卖,不以边币作价交换者,以破坏金融论罪,其钱货没收。在边区境内故意拒用边币者,处以劳役或罚金。意图破坏边区金融,进行货币投机事业以牟利者,其货币全部没收,并处以徒刑和罚金。如恃强胁迫兑换法币或以不正当手续没收法币或故意提高法币兑换率者,一经告发,除依法赔偿被害人损失外,得判处一年以下徒刑。犯本条例之罪者,凡商民人等,均得据实告发或扭送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其没收之款,提成3/10奖励报告者,3/10奖励查获人,其余者报解边区政府充公。但有挟嫌诬告者,以诬告论罪。因犯本条例之罪,涉及其他刑事责任者,按数罪并科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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