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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初期工资待遇
释义

初期工资待遇

对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地方工作初期所实行的一种工资待遇1987年以前,按国家规定:复员退伍军人被分配为固定职工者,应经过一段熟悉业务期,一般为3个月至1年不等,在此期间实行初期工资待遇。其一般标准为:军龄在5年(含入伍前工龄)以下者,按8级工资制的1级工资工资标准执行;军龄在5年(含入伍前工龄)以上者,按8级工资制的2级工资工资标准执行;在入伍前如果是国家职工,其原工资标准高于上述初期工资待遇时,可保持其原工资。1989年3月18日以后,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出的《关于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志愿兵转业、义务兵退伍到地方工作后,均执行所在单位的工资制度。在初次确定从事工人的复退军人工资时,应当按照不低于现岗位、同工种、同工龄大多数工人的标准工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之和)的原则确定。对分配任干部职务的,也按此原则确定。对在部队获二等功以上或提前晋级奖励的,其工资在按上述原则确定后,可以高定一级。复转军人无论分配到何单位担任何种工作,均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的待遇,直接按上述规定确定工资。需要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在培训期间的工资由单位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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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4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