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期工资待遇对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地方工作初期所实行的一种工资待遇1987年以前,按国家规定:复员退伍军人被分配为固定职工者,应经过一段熟悉业务期,一般为3个月至1年不等,在此期间实行初期工资待遇。其一般标准为:军龄在5年(含入伍前工龄)以下者,按8级工资制的1级工资工资标准执行;军龄在5年(含入伍前工龄)以上者,按8级工资制的2级工资工资标准执行;在入伍前如果是国家职工,其原工资标准高于上述初期工资待遇时,可保持其原工资。1989年3月18日以后,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出的《关于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志愿兵转业、义务兵退伍到地方工作后,均执行所在单位的工资制度。在初次确定从事工人的复退军人工资时,应当按照不低于现岗位、同工种、同工龄大多数工人的标准工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之和)的原则确定。对分配任干部职务的,也按此原则确定。对在部队获二等功以上或提前晋级奖励的,其工资在按上述原则确定后,可以高定一级。复转军人无论分配到何单位担任何种工作,均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的待遇,直接按上述规定确定工资。需要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在培训期间的工资由单位照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