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初级审判厅 |
释义 | 清末及北洋政府的基层审判机关。清末《法院编制法》规定:初级审判厅有权按照诉讼律及其他法令,管辖第一审民事、刑事诉讼案件。初级审判厅内配置初级检察厅,设检察官1人或2人以上,独立行使检察权。北洋政府沿用此制度。但实际上,清末政权未及在各地建立起初级审判厅便被辛亥革命推翻了。民国以后,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各派系军阀内战不休,政局不稳,故在实际上各地的初级审判厅并未建立,其职权由地方审判厅分厅行使,或由县知事兼理司法审判业务,沿用封建社会的行政官员兼掌司法权的贯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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