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类型之一。指在原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一方为复合体时不是被告而同被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参加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的其他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情况: ❶如果两个行政机关作出相互冲突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方被诉,另一方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不应有两个相互冲突但又都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存在。人民法院在判决维持一个的同时,必须判决撤销另一个。只有两个行政机关同时参加诉讼,才能最终确认合法性解决行政争议。 ❷越权之诉中的被越权机关可以是第三人。被诉行政机关行使了另一机关的职权,取代了其它机关的权利和法律地位,即与该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也可以不通知其参加诉讼,但在判决越权行为无效后,发送被越权机关司法建议书,建议其在职权范围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有利于督促各类行政机关全面严格依法行使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