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 |
释义 | 即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对法定代表人的另一称谓,它指依照法律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负责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有以下三种:(1)行政机关的正职行政负责人。如市政府的市长、公安局的局长;(2)在行政机关没有正职行政负责人的情况下,主持工作的副职行政负责人为该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3)在行政机关没有正副职行政负责人的情况下,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为该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活动、进行诉讼活动,均需主管人员签名,否则将会影响效力。在行政诉讼中,主管人员应代表行政机关参加诉讼,其诉讼行为的后果归于他所代表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妨害诉讼的,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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