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护人撤销资格情形法条 |
释义 | 一、监护人撤销资格情形法条 监护人撤销资格情形法条是:《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监护人可能由于以下三种原因不能承担监护职责: 1.监护人不具备监护资格;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将可能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已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 3.依据法律规定的情形申请变更监护人的,即有关组织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二、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程序步骤有哪些 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程序步骤有: 1.申请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2.申请材料,有关单位和人员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律网提醒您,应当提交相关证据; 3.撤销监护权案件管辖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由未成人住所地、监护人住所地或者侵害行为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监护人资格恢复是怎么规定的 监护人资格恢复的规定是: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