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判决会议 |
释义 | 在法国,行政诉讼的预审阶段结束后,法院就案件的判决问题召集的会议。判决会议的机构,在最高行政法院和地方行政法庭有所不同。在最高行政法院,判决会议通常为报告员所属小组和政府专员所属小组的联合会议,由诉讼组的1个副组长担任主席。诉讼组的每个小组派3名法官参加,报告员必须参加,行政组也派1名代表参加;政府专员可作为咨询顾问参加,不是小组成员,不能参加表决。重要案件和带有原则性案件的判决,只能由判决大会和诉讼组判决庭作出。外省行政法庭如果只有1个审判组时,判决和预审在同组进行;如果有两个组,重要案件的判决,可由全体法官参加的大会进行。巴黎行政法庭的判决大会,只由庭长、各组组长、报告员和政府专员参加。判决会议分为开庭审理和评议两个阶段。开庭审理阶段,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开进行。在书记官宣布案件的名称和编号后,开庭审理阶段即告开始。首先,由报告员宣读预报告中的事实,当事人双方论点摘要及预审调查和分析,然后由律师发表意见。律师只能就其诉状进行口头陈述,不能增加新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最后,由政府专员宣读结论书后,开庭审理阶段即告结束,法庭进入评议阶段。法庭评议秘密进行,法庭全体成员均可发表意见。首先,由报告员说明报告书中的观点,然后主要讨论政府专员的结论,讨论后作出决议(可以采取政府专员的结论,也可以与之不同)。法庭决议采取判决形式,由报告员根据法庭决议拟写判决书,交审判长批准。判决书由审判长、报告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判决必须公开宣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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