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绍兴重修敕令格式 |
释义 | 南宋绍兴二年(1132)参知政事张守奉诏修定的一部综合性的重要法典。高宗南迁以后,有感于元祐和绍圣时期法制前后冲突,刑书紊乱,下令重修。据《文献通考》卷一百六十七载,高宗规定重修敕令应“遵奉嘉祐条法,将嘉祐敕与政和敕对修”的方针,朝臣张守等奉诏加紧修定。据《玉海》卷六十六载,绍兴元年(1131)八月四日,参知政事张守等人奉上“‘绍兴新敕’一十二卷,‘令’五十卷,‘格’三十卷,‘式’三十卷,‘目录’十六卷,‘申明刑统’及‘随敕申明’三卷,政和二年以后‘敕书德音’一十五卷,‘看详’六百四卷”,总计七百零六卷。高宗审阅后降诏,“以绍兴重修敕令格式为名”,规定“自二年正月一日颁行”。自此,缓解了熙宁、元祐、绍圣时期法制上的矛盾,并为南宋各代完善封建法制提供了重要前提。正如《建炎以来朝野杂志》所说:“其后乾道、淳熙、庆元之际,率十余岁一修敕,然大概以绍兴重修敕令格式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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