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 |
释义 | 1966年12月16日第2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保障个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1966年12月19 [3在纽约开放签字,1976年1月3 日生效。由前文、五编共31条组成。其主要内容是:(1)所有民族都享有自决权。根据这种权利,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自由从事其经济、社会与文化发展;自由处置其天然财富及资源;任何情况下,民族之生计不容剥夺。(2)本盟约缔约国承认保证人人行使本盟约确认的各种权利,任何人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其他主张、民族或阶级、财产状况、出生或其他身份而受歧视。(3)人人有工作的权利,有权享有公平和良好的工作条件,有组织工会和加入工会的权利;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有权为其本人及家属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衣着、食物和住房;有权享有能达到最高标准的身体和精神健康的条件;有受教育的权利;有权参加文化生活和享受科学进步的成果。(4)所有工作者有获得公平工资的权利,工作价值相等者享受同等报酬,尤须保证妇女的工作条件不得次于男子,且应同工同酬。母亲应受特别保护,所有儿童及少年应有特种措施予以保护,不得因出生或其他关系而受任何歧视,儿童及青年应有保障免受经济及社会剥削。凡雇用儿童、少年从事对其道德和健康有害、或有生命危险、或可能妨碍其正常发育的人均应依法惩罚。凡出资雇用未及国家规定年龄的童工均应禁止并应依法惩罚。该盟约由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负责实施。盟约规定,缔约国应提出关于在遵守盟约所确认的权利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进展的报告,送交联合国秘书长,由秘书长将报告副本提交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要附上来自盟约国及专门机构的情报要点向联合国大会提出报告。作为实现盟约中各项权利的手段,当事国一致同意缔结条约,提出建议,提供技术援助,召开地区性的技术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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