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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释义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1911年12月3日由代行参议院职权的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议决颁布,1912年1月2日修正。分临时大总统、参政院、行政各部和附则4章21条。主要内容:(1) 南京临时政府实行总统制。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选举,得票满投票总数2/3以上者为当选。临时大总统有统治全国、统率海陆军、得参议院同意后有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任用各部部长及派遣外交专使、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之权。(2) 参议院以各省都督府所派参议员3人组织之,派遣方法由各省自定,会议时每议员有一票表决权。以到会议员过半数为准,议决后报临时大总统发交行政各部执行,临时大总统如不以为然,可交会复议,如仍执前议,临时大总统应交部执行。参议院议长由议员用无记名投票法互选。参议院未成立前,暂由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代行其职权,但表决权每省以一票为限。参议院的职权为:议决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承诺临时大总统任用各部部长和派遣外交专使;议决临时政府预算;检查临时政府出纳;议决全国统一之税法、币制及发行公债事件;议决暂行法律;议决临时大总统交议事件;答复临时大总统咨询事件。行政设外交、内务、财政、军务、交通五部,各设部长一人。(3) 临时政府成立6个月以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民会议,召集方法由参议院议定。(4)临时政府不设国务总理。行政各部设部长1人为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办理各部事务。该大纲于1912年3月11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公布施行之日废止。是一部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组织法,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认了资产阶级共和制的诞生,宣告了封建帝制的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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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0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