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会福利立法 |
释义 | 资本主义国家关于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的各种法律规定。通常认为始于英国1601年颁布的《济贫法》,它首次确立了为应受赈济的、能够并愿意工作的穷人承担个人道义责任和教区行政责任的原则。1834年的《济贫法修正法》进一步肯定了这个原则。1883年~1889年间,德国也作出了向病人、孕妇、工伤者、老年人、残废人以及死者家属提供救济的规定。本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一些较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相继颁布了许多旨在增进社会福利的法律,这些法律规定的福利项目主要包括对公民的医疗、失业、疾病、工伤、退休及子女抚养等提供补助和保险,以及对低收入者提供额外救济等。有的国家还规定,免费教育,以及住房补贴等其他津贴。“福利国家”政策以及“社会福利立法”的实施的确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劳动阶级的生活条件,但这些措施仅仅是垄断资产阶级用来缓和阶级矛盾、巩固其政治统治的手段。进入本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凯恩斯主义的失败和持续的经济衰退,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又纷纷宣布削减福利项目,放弃或修改以前的福利立法。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