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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
释义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

1984年9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共15条。1986年12月15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该条例的奖励范围主要是自然科学应用技术领域。包括:(1)应用社会主义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2)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3)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进中,采用新技术;(4)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外国先进技术;(5)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工作(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6)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成果。凡申报这种奖的项目,必须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其功能稳定可靠,并经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出具证明;其中凡属装备和工艺流程的项目,必须完成工业性试验;凡能形成商品的必须达到批量生产的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凡属科学的项目,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并应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凡申请其它国家级科技奖励和凡已获得其它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均不得申报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定奖励条件有:(1)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 (2)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一等奖项目应达到同类项目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推动科技进步作用重大.并取得特别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二等奖项目应接近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推动科技进步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三等奖项目应是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推动技术进步作用明显,并取得比较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授予特等奖。关于申报和审批程序、奖金的分配和发放以及争议的处理在本条例和本条例实施细则都作了详细规定。荣获科学进步奖的职工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级、提职、评定职称条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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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7:2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