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人能否在单方合同中主张抗辩权 |
释义 |
债务人能否在单笔交易合同中主张抗辩权? 案例: 2008年6月,李向一家科技公司借款30万元。接下来的一个月,李彦宏返还了7万元,还欠一家科技公司23万元。在多次追讨不成功后,该公司将李告上法庭,要求李返还欠款。在诉讼中,李克强承认贷款是真实的,并辩称他不还款是基于辩护权不稳的原因,因为该科技公司的财务管理混乱,运营停止。作为公司股东之一,他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管理缺乏信心,在不安抗辩权消失后返还了贷款。法院不接受李安的索赔,而李安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合同法第68条规定:“首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凿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和提取资金以避免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其他情形致使公司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的 一方无确凿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基于合同双方都对对方负有债务的事实。如果首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凿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有《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则可以暂停履行>贷款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关系是一个单一的服务合同,技术公司对李没有债务。因此,李不能主张不安抗辩权并拒绝偿还相关知识:区分单一合同和双重合同的意义(1)合同履行抗辩权是否适用。合同履行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的确立是基于合同双方关系的存在。因此,在双重合同中只存在合同履行抗辩权,该规则不适用于单一合同。在双边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如果一方由于可以免除的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则会出现风险负担问题。具体标准因合同类型而异,包括交付原则、合理分享原则、债务人原则和其他规则;在单一合同中,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未能履行其义务,风险应由债务人承担,并且在双重合同中不会出现复杂的问题。 (3)由于一方的过失而不履行合同的后果是不同的。在双边合同中,守约方已经履行合同的,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者承担其他违约责任,符合条件的,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合同终止且具有追溯力,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退还收到的款项。单一服务合同不具有上述后果 因此,在类似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利率渠道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情况复杂,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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