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科克 |
释义 | 1552~1634Edward Coke英国法学家、法官。早年就学于剑桥三一学院和伦敦内殿律师学堂。1578年任律师,不久升为副检察长,1589年任下院议员,1593年任下院议长,1594年由伊丽沙白一世任命为总检察长,维护王权,镇压反叛群众,1606年由詹姆斯一世任命为普通诉讼法院首席法官,转而支持普通法,反对王权,与詹姆斯一世发生对抗,1613年调整任王座法庭首席法官,1616年被免职,1620年再任下院议员,并成为议会中反对国王的领袖。1628年倡仪向英王查理一世提出权利请愿书。主要著作有《英国法总论》4卷(1628~1644年先后出版),汇编了他和其他法官审理案件中的辩护、争论和法规等。最主要的法学思想是强调普通法在英国的特殊地位,认为法律的生命在于理性,普通法就是理性的表现,它是至高无上的。詹姆斯一世认为“国王保护普通法”,科克坚持“普通法保护国王”,国王应遵守普通法;詹姆斯一世宣称他“可以随心所欲地把法官那里的任何案件接过来,由他本人作出裁判”,科克则认为,“国王不应在任何人之下,但应在上帝和法律之下”,国王仅享有法律授予的特权,而不能改变普通法或宣布法律上没有规定的罪,也不能审理任何案件。科克还把普通法优越的理论运用于议会立法,认为普通法高于议会制定法,违反普通法的议会制定法无效。这些观点为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反对君主专制,建立君主立宪政体提供了法学依据,对英美法的发展也具有重大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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